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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发布氢能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022-08-09 09:43:30

近期,酒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求《酒泉市氢能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管理办法》从氢能生产、储存、运输、加注、使用几个方面对涉氢企业做出具体要求:


酒泉市氢能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酒泉市能源产业优势,抢抓氢能产业发展机遇,打造氢能城市,确保酒泉市氢能产业安全稳定发展,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酒泉市氢能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酒泉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氢能生产、储存、运输、加注、使用的企业(以下统称涉氢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涉氢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的机制。


第四条 涉氢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本办法各章节的适用范畴:

涉氢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指氢能生产、储存、运输、加注、使用过程中,相关企业应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

氢能生产环节安全要求指采用相关工艺制氢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氢能储存环节安全要求在本办法中特指氢能生产企业的氢气、液氢储存安全要求。

氢能运输环节安全要求在本办法中特指氢从生产企业运送到销售终端过程中应遵循的安全要求。

氢能加注环节安全要求在本办法中特指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加氢站在日常经营中的安全要求。

氢能使用环节安全要求在本办法中特指使用氢能的汽车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第二章 涉氢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要求


第六条 酒泉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制氢、储氢或加氢、用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必须符合《酒泉市氢能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要求,按照行业发展规划管理。


第七条 涉氢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渲谩⒒厥兆爸谩

化石能源制氢系统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符合《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GB/T 19773)和《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氢气站总平面布置,以及氢气站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

氢气站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 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 m;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根据建筑物耐火等级划分为12~16 m不等;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为30米;距离架空电力线不小于1.5倍电杆高度。

氢气站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5 m,同时应保证抗火1500 ℃不少于0.25 h。氢气站与围墙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 m,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 m。


第二十六条 氢气站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避免使用易导致氢积聚的结构,通风良好,风机需采用防爆风机。氢气站应设置氢气检测报警装置,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设置泄压设施。


第二十七条 氢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金属管道,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其他有效防止氢气泄漏的连接方式。氢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非燃烧体。室内氢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中或直接埋地,室外地沟敷设的管道,应有防止氢气泄漏、积聚或窜入其他地沟的措施。在氢气管道与其相连的装置、设备之间应安装止回阀,界区间阀门宜设置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来自装置、设备的外部火焰回火至氢气系统。


第二十八条 氢气和氧气设备、管道的法兰、阀门,室内外架空或埋地敷设的氢气管道和汇流排及其连接的法兰等连接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跨接和接地。制氢系统的所有金属外壳、金属管道、金属底座和框架及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风管等均应接地。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采用串接方式;所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


第二十九条 处于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缆和导线均应按照《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以及《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防爆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各种设备、管道及支柱、阀门要统一编号,管道安全标识应符合《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规定,管道上应标明介质及其流向。


第三十一条 氢能生产企业的室内外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氢能生产企业中控室应一体化联网。制氢系统的自动控制系统应对主要工艺参数进行集中监控和自动调节,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其应及时报警、停车并进行妥善处理。企业建立的视频在线监控系统应当与行业主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现信息与数据的互联互通。


第三十三条 氢能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设立安全总监,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氢能生产企业应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氢能生产企业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章 储存环节安全规定


第三十四条 氢气罐总平面布置,以及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规定。

氢气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为50 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根据氢气罐总容量划分为25~40 m不等;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根据建筑物耐火等级和氢气罐总容量划分为12~35 m不等;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根据氢气罐总容量划分为25~40 m不等;距离架空电力线不小于1.5倍电杆高度。

氢气罐四周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5 m,同时应保证抗火1500℃不少于0.25小时。氢气站与围墙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 m,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 m。


第三十五条 氢气罐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的要求,设置放空阀、安全阀等安全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确保可靠。氢气罐放空阀、安全阀和置换排放管道系统均应设排放管,并应连接装有阻火器或有蒸汽稀释、氮气密封、末端设置火炬燃烧的总排放管。

罐区应通风良好,设有防撞围墙或围栏,并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氢气罐应安装防雷装置及静电接地设施,装置设施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档案。


第三十六条 氢气柜钟罩高度位置应有标尺显示高低(储量),并设置超高、过低位置报警装置;氢气柜水封应保证有足够的水位,防止氢气柜因缺水而逸出气体,并应有防止水封结冰的措施;进出氢气柜的氢气管道上应设置安全水封。

氢气柜应安装在避雷保护区域内,应安装安全阀、压力超高自动排放装置等安全设施,并应设置自动切断装置以确保氢气柜泄漏时能自动切断气源。氢气柜应有静电接地设施,气柜本体及静电接地等安全设施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检查、维修,建立档案。


第三十七条 氢气设备应严防泄漏,所用的仪表及阀门等零部件密封应确保良好,定期检查,对泄漏的部位及时处理。氢气系统设备运行时,禁止敲击、带压维修和紧固,不得超压。禁止处于负压状态。


第三十八条 氢气管道安全要求参照制氢系统的管道安全要求。


第三十九条 氢气罐、充(灌)装站和装卸平台地面应做到平整、耐磨、不产生静电、不发火花。人员操作时不得使用铁制工具。

第四十条 与氢气相关的所有电气设备应有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检测接地电阻。


第四十一条 液氢储存容器及管道应符合《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中的相关规定。应设有绝热效果良好的绝热系统和安全泄放装置;汽化器及其管路应设有超压泄压保护装置。在汽化器排气处应该采取措施避免液氢流入其他设备中,汽化器应设有防止氢气回流装置。


第四十二条 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市场监管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五章 运输环节安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氢运输应满足国家和地方关于危险(易燃)品运输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使用客用交通工具进行氢运输。应使用符合氢运输要求的专用长管拖车进行运输。


第四十四条 长管拖车专用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等应当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长管拖车使用单位是保证其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在长管拖车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逐台向产权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检验。


第四十六条 长管拖车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押运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资格证书。氢运输过程中,除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具有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资格的随车人员外,还需配备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护。

长管拖车使用单位应为操作人员或者押运员配备日常作业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专用工具和必要的备品、备件等。


第四十七条 长管拖车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响应体系,配置与之适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并且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八条 长管拖车应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手续,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长管拖车的每只钢瓶上应装配安全泄压装置;长管拖车的每只钢瓶应在一端固定,另一端有允许钢瓶热胀冷缩的措施。长管拖车钢瓶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检验,拖车应有防止自行移动的固定措施。长管拖车停放、充(灌)装期间应接地。长管拖车的汇流总管应安装压力表和温度表。拖车上应配置灭火器。


第五十条 氢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六章 加注环节安全规定


第五十一条 根据《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一级站储氢罐总容量为5000 kg(不含5000 kg)~8000 kg,且单罐容量不大于2000 kg;二级站储氢罐总容量为3000 kg(不含3000 kg)~5000 kg,且单罐容量不大于1500 kg;三级站储氢罐总容量小于等于3000 kg,且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 kg。


第五十二条 新建加氢站参照加气站实行项目核准管理;在原有的加气站和加油站项目范围内实施改造的加氢站项目,按照技改项目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酒泉市氢能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

GB 50516《加氢站技术规范》

GB/T 34584《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

GB 496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GB/T 29729《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

GB/T 19774《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要求》

GB/T 19773《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

GB 50177《氢气站设计规范》

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 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15631《特种火灾探测器》

GB 30871《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24549《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GB/Z 34541《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运行管理规程》

TSG 0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07《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文章转载自 氢能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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